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食品安全衛生暨風險管理研究所導師制施行細則
106.08.08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依據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所由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成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委員會,於所務會議增加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報告及檢討建議。本所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如下:
一、遴選所內「輔導優良」導師,參加全校「輔導傑出」導師之選拔。
二、訂定本所學生事務與導師制實施要點,輔導本所推動並落實學生事務與輔導制度。
三、舉辦本所學生事務與導師輔導工作座談會或工作研討會。
四、辦理本所學生輔導工作之相關事宜及師生共同參與之活動。
五、配合學校推展或執行相關之輔導措施,落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六、協調本所學生權益相關事宜。
七、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之工作。
第三條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之加減分數,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第四條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第五條
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程」處理。
三、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第六條
本所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指導教授導師制,本所研究生以指導教授擔任導師為原則。
第七條
本所每學期應召開導師會議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實施情形。
第八條
學生輔導活動費用於學生輔導活動,並需檢據核銷。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