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食品安全衛生暨風險管理研究所教師合聘辦法
106.08.08 所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訂定食品安全衛生暨風險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合聘辦法。
第 二 條
本所為教學之需,得與其他單位合聘認同本所教學目標及原則之教師,合聘教師不得佔本所之教師員額,不使用本所研究空間與經費。
第 三 條
合聘教師得應邀列席本所務會議,惟不得參與投票。
第 四 條
合聘教師得應邀參加本所研究生教學相關活動(包括入學考試、研究計畫 考試、學位考試等),參加時其權力與義務與本所專任教師相同。
第 五 條
合聘教師得與本所專任老師共同分擔本所教學課程,並參與所內舉辦的教師專題報告與學生專題報告。
第 六 條
每學年合聘教師若指導本所研究生需分擔本所教學課程12小時以上且有研究計畫能提供學生研究所需材料,對其所指導之學生的權力與義務與本所專任教師相同,指導本所研究生時以一名為限,若有特殊情形得提所務會議討論之。
第 七 條
合聘教師指導本所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該研究 生與本所之掛名。
第 八 條
本所專任老師得依教學需要向本所所務會議推薦合適教師,經所務會議同意及合聘雙方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簽請學校發聘。
第 九 條
合聘教師以一年一聘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教學需要,經合聘雙方教評會同意 後,循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續聘。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 一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